协会简介组织结构协会章程协会领导专家委员会党建工作
中国服务行业管理协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中国服务行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a Service Industr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CSI。
第二条 本会由从事服务业管理的有关服务行业机构、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目标宗旨:引领创新、优化服务、规范发展、共享价值。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有关业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秦皇岛市,注册地秦皇岛。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服务行业管理服务资源整合和体系建立,加强政策研究,助力科学决策,探索全人群、全方位、全周期的服务业管理模式。
(二)推动服务科普知识传播与提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推进服务管理专业刊物出版,建立服务管理服务信息咨询平台,科学合理引导服务业。
(三)推动制定和发布服务业管理的团体标准、共识、规范,拟制节能危险因素的干预方案等,为服务业领域提供专业性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推动服务业管理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推进服务业促进、服务业维护、服务业保障人才的培养,全面提升节能服务业人才培养水平。
(五)推动服务业管理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应用,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承办或者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服务业领域宣传推广与展览展示;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节能管理服务优秀人才、先进单位和优质节能产品评比表彰。
(六)推动服务业管理服务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无线移动网等信息技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服务业大数据平台,促进形成智慧化服务业管理系统。
(七)推动服务业发挥优势作用。
(八)推动服务业管理服务产业的全面发展,促进构建“政府政策、服务业、企业资金、服务业保险和社团推动”的合作运行机制。大力开展服务业扶贫行动。
(九)推动国内外各类服务业管理服务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搭建服务业管理服务国际合作互动平台,促进节能管理服务多边、双边的有益合作。
(十)推动服务业文化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营造关注服务业氛围,宣传服务业生活理念,倡导服务业生活方式,增强全民服务业素养。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服务业管理、服务业产业等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展部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涉及服务业领域的专业数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订《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名誉职务设立及人选;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行使职责。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协助监督把关;
(三)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党纪、法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应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等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财务及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以及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修改本会《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1日第一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